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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书话] 绯闻还是谣言?——读刘国重《金庸评传》有感之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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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5-2-23 09:51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本帖最后由 wxzhaofeng 于 2025-2-23 09:57 编辑

绯闻还是谣言?






      刘国重在《金庸评传》中不但“畅想”金庸和夏梦的关系,而且对金庸和第三任太太林乐怡之间的关系也很感“兴趣”,借一些所谓资料大放厥词。


    《金庸评传》438439页引用沈西城《金庸逸事》文字(林乐怡女士自述),说明金林初次相遇,林年仅16岁。
   《金庸评传》440页,刘国重说“金庸与林乐怡相遇,在1966年。”【注1
    1967年金庸住所收到邮包炸弹,刘国重“我怀疑,炸弹是寄到金庸与林乐怡的居所,当时二人属婚外同居,说来多有顾碍,金庸一时难以出口,才对杨澜谎称寄到报馆。”(《金庸评传》441页)
    同页,刘国重引用网上资料广州日报大洋网的《数风流才子还看香江——历数倪匡金庸黄霑蔡澜情史》“金庸与林乐怡‘共筑爱巢’,在跑马地。”
   《金庸评传》442页:


        第二次,与朱玫离婚,是金庸做了有明显过错的事,就是外遇,导致二人仳离。不过,他与林乐怡在一起十年之久,从来没跟朱玫提出离婚,也没有证据表明林乐怡要求金庸离婚,另娶自己。
        金庸与林乐怡婚外同居十年,终于被朱玫发现了。
        王世瑜回忆:“有一晚查先生跟我夹口供说跟我开会,其实是在去了现任查太位于天后的家里写稿,完稿后他叫一个‘后生’(即见习生)到上址取稿,谁知‘后生’经查太一问就穿了煲……”
        事情既已泄露,金庸与朱玫,终于闹到离婚。
        昔年金庸与林乐怡同居之所,王世瑜不会记错。他说“位于天后”,应是天后庙一带。现在的香港公交,从天后站到跑马地马场,距离仅一公里多。我猜,他们的居所可以说“位于天后”,也可以说在跑马地地界。
        1967年,那颗炸弹极有可能寄到了金庸与林乐怡同居之处。
        ……
        我更认为,林乐怡一反以往的低调作风,肯打破沉默,第一次公开自己与金庸的恋情起始,正因为2016年是二人相遇整整五十年后,是有纪念意义的年份。


    《金庸评传》445页:


        金庸对林乐怡,不是“玩弄的态度”,若是,已经玩了近十年了,正好借机踹了,蛰伏几个月,另寻新欢。


    以上引用文字尽管刘国重写得颠三倒四,但意思还是很明白的,即刘国重认为:金林自1966年认识后即同居,时间长达十年(据《金庸年谱简编》292页,金庸是1976年“与朱玫离婚,与林乐怡结婚”的)。
    刘国重可能是写得太“嗨”了,完全没有考虑到这个结论对金庸的“杀伤力”。
    既然金林二人初识时,林乐怡年仅16岁,那还是属于未成年阶段。如果二人此时间段(即便是邮寄炸弹的1967年开始同居,所谓“十年”仅是“虚指”,林也只有17岁,还是未成年。)就同居,那是不可想象的——金庸和未成年少女同居,且同居十年!
    这很难让人(至少是笔者)接受。(“出轨”已经是不道德的事情了,还是和未成年人“出轨”,则这种行为不仅违反道德,更是违反法律的行为。笔者不认为金庸会如此不智。)


    金林初识之事出于沈西城《金庸逸事》中林乐怡女士的自述,那么我们就来看看沈西城在该书中的其他相关记述(为了便于他人求证,以下引用文字笔者采用内地版本《金庸往事》,毕竟不是人人都能看到繁体书的)。
    《金庸往事》35页:


        一俟业务上轨道,朱玫便专注家务,不大到报馆,可有时也会因牵念,挂电话到报馆找金庸,却是一连好几天,都找不到人,问职员,才知道近日司机每天会到某处取稿。机灵慧黠的朱玫疑心顿起,暗感不妙,她非“嘈日棚”(吵架精),心思一计,某日黄昏,就驾车跟踪司机到北角一幢大厦(应是新都城大厦),眼见司机上楼取稿下来,迎面拦住。


    这是金庸第二任太太朱玫撞破金林关系时的描述。据此可知,当时金林住所是香港新都城大厦。查网上资料,“新都城大厦建成于197210月”。则所谓的“同居”不可能早于197210月,此时的林乐怡女士至少22岁,成年了。
    《金庸往事》45页也间接证实了笔者的看法。


        回说金庸认识阿May后,在百忙的工作中,总会匀出余暇与伊见面,互诉心事,减轻工作压力。阿May好学,金庸资助她到澳洲念书,大学毕业,阿May写信问金庸茫茫前途如何安排。金庸写信让她回来,这就有了日后朱玫上门大吵事件。


    也就是说,即使“同居”,至少也是在大学毕业回港以后的事了【注2】,林女士无论如何算也是成年人了。
    简言之,根据沈西城所述,金林同居没有“十年”,更不是在19661967年林乐怡未成年的时候!


    笔者查阅了除《金庸传说》、《我的老板金庸》以外的市面上所能找到的所有金庸传记,对金林关系大多是一笔带过,甚至完全不写(有的更是错漏百出,认为金林初会是在1976年)。没有一本书是像刘国重这样“畅想”金林二人何时同居的。
    既然没有实证,则刘国重为什么会认为“金庸与林乐怡婚外同居十年”呢?
    他的依据是金庸晚年两次回忆时出现偏差,1967年邮包炸弹邮寄地址不同(见《金庸评传》440441页)。他的推理大致是:既然金庸记错地址,明显地址有问题,又根据王世瑜的回忆,认定邮包炸弹是寄到了金林的住所。既然1967年金林两人已经同居,那么无论怎么算,都可以说是“婚外同居十年”了。
    然而这里有两个小问题,刘国重没有考虑到。
    一是老年人记忆不准确的问题。
    年纪大的人记性不好,在面对面的即时访谈中记不清往事,说错或说漏是很正常的事。笔者在拙文《耄耋之言未必可信——读刘国重〈金庸评传〉有感之三》中已经指出了金庸曾经说错过,而且不止金庸,黄永玉也曾经说错过。
    根据老年人晚年的不同回忆来进行所谓推断,得出的结论是很难让人信服的。
    第二,则是回忆此段情节的王世瑜本人的“问题”。
    按照前引《金庸评传》原文,刘国重的判断是“金庸与林乐怡婚外同居十年,终于被朱玫发现了。”则金林暴露的时间为1976年。既然王世瑜要和金庸“夹口供”,则1976年王世瑜应该还在《明报》工作。
    笔者对王世瑜不了解,不过沈西城在《金庸往事》中涉及较多,按照文中事件叙述的时间顺序摘录如下:


        王世瑜(阿乐)是金庸最喜欢的人,六十年代王世瑜已在《明报》工作。(《金庸往事》84页)


        查太太朱玫看不惯《华人夜报》的内容,认为太低级趣味,有损《明报》声誉,先是要求改革不果,最后勒令金庸辞退阿乐。金庸起初不依,极力维护,查太掣出“哀的美敦书”——他不走我走。夫妻情义重,挥泪斩阿乐。阿乐带着一肚子气,蝉曳残声到罗斌《新报》,创办《新夜报》,……。(《金庸往事》42页)


        1967年,香港发生一起动乱,港英政府跟左派爱国人士相互对峙,……在这样的日子里,我(指沈西城)为着赚外快,……到老远的西营盘《新报》去当临时校对。(《金庸往事》123页)


        才上了两天班,老总罗斌着我提早在五点上班,记者不足,要我代接“报料”电话,扛住编采部。……看到有一个男人正伏案工作,韶秀温文,略带英气。(《金庸往事》124页)


        后来问同事,方知那男人姓王名世瑜,是《新夜报》的总编辑。(《金庸往事》126页)


        1975年,我为《新报》写稿,王世瑜亦自加国鸟倦知还,重回《明报》工作。《明报月刊》编辑黄俊东兄对我说:“查先生跟查太(朱玫)一离了婚,阿乐立即回巣,查先生舍不得他!”(《金庸往事》127页)



    根据上述材料,王世瑜的工作经历还是比较明显的:六十年代在《明报》工作,(最迟)1967年离开《明报》,1975年(金庸和朱玫已离婚)回《明报》。
    如果沈西城的记述没有问题的话,那么联系刘国重引用王世瑜的回忆则出现了明显的问题:
    王世瑜和金庸是在哪个时间节点上“夹口供”的?
    如果是1967年前,虽然王世瑜在《明报》,但此时金庸和林乐怡之间“同居”绝对不满一年(甚至可能还没有“同居”),若就此被朱玫发现,则金林绝对不可能继续“同居”下去。三者之间的婚姻关系不会到所谓的1976年才厘清。
    如果是1975年王世瑜回《明报》以后,注意:据沈西城记述金庸已经和朱玫离婚了,根本不需要“夹口供”。如果说是沈西城记述有误,其时金庸和朱玫尚未离婚,则一来沈西城记述的是《明报》工作人员的话,这个记错的可能性不大;二来王世瑜是被朱玫“赶走”的,王世瑜重回《明报》,朱玫该如何应对又是个问题了。
    那有没有可能是在19671975年之间的某个时间呢?这应该不成立。彼时王世瑜并非《明报》员工,金庸可能会和他会面或聚餐,但绝不可能也没必要和他“夹口供”“开会”。
    因此根据以上材料和分析,笔者认为王世瑜的回忆恐怕不靠谱【注3】,大概率不是他的亲身经历,而是听别人说的。一个明显的“证据”是王世瑜说是“‘后生’(即见习生)到上址取稿”,而沈西城记述引用的是“司机”。司机是见习生的可能性是很小的,毕竟安全第一。而且见习生不是正式员工,让这样的人去上门取稿恐怕也是不大妥当的。
    既然王世瑜的回忆不靠谱,则根据他的回忆所论证的“炸弹是寄到金庸与林乐怡的居所”就不能成立了,进而刘国重所谓的“金庸与林乐怡婚外同居十年”恐怕亦不能成立。
    综上所述,我们可以看到刘国重在金林关系的表述上可能存在重大问题:
    “金庸与林乐怡婚外同居十年”(金庸和未成年少女同居十年),如果为真,则金庸恐怕涉嫌违法(由此带来的后果恐怕很严重);
    如果为假,则这是明显的谣言,对金庸的声誉会造成极大的损害【注4】。
    由于《金庸评传》是正式出版物,已经被读秀等多家权威机构所收录,造成的影响也绝非一般网上帖子可比。《刑法》“第二百四十六条 【侮辱罪、诽谤罪】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。”
    刘国重,恐怕有难了。


    《金庸评传》436页。


        写作传记性质的文字,下笔务须十二分的矜慎。真假难辨,而关涉传主人格的事,最好不写,实在要写,笔下也务须多留余地,将各种可能性都考虑到,不要渲染,更不要轻易做道德评判。——除非传主真是大奸巨恶之人。


    这是刘国重的原话。显然,他自己并没有做到。
    关于刘国重《金庸评传》的评论,到此可以告一段落了。这不是说除了笔者指出的这些问题之外,该书就没有问题了。而是笔者并非职业编辑,或研究金庸及其小说的专家,没有太多时间和精力来一一核对。就笔者七篇文章所指出的问题,已经可以很清楚地说明了刘国重及其《金庸评传》的“成色”了。
    就此搁笔。





注释:
【注1】《金庸往事》37页“时间是2016年的一个夏天,地点在中环国金中心西餐馆,人物有查太阿May(林乐怡)……”,《金庸往事》48页林乐怡说“跟他相处了五十年,我有时候仍然无法知道他在想什么!”据此推断,则金林初会时间为1966年。
【注2】关于林乐怡澳洲留学,蒋连根在《江南有数人家:金庸和他的家人们》258页有不同说法:“1977519日,金庸和林乐怡举行了简单的婚礼。……婚后,金庸给娇妻取了个洋名叫阿May,是玫瑰的意思。金庸依依不舍地把她送到澳洲留学。”由于此书在叙述金林初会时说是在“196912月”,与林乐怡在《金庸逸事》所说不符,故不予采纳。
【注3】《金庸往事》135136页“1967年香港动乱,……金庸命途堪忧,只好避往新加坡,阿乐留守报馆。……阿乐忆其事云:‘我带头跟几个身形魁梧的同事用身体挡在门口,不让他们冲进来。你推我顶的,形势凶险万分。’”从时间看,此段与沈西城所记1967年初见王世瑜不符。王既然是《新夜报》总编,怎么可能为《明报》看守门户?查《金庸与〈明报〉》113页“金庸为了避免极左派的暗杀,去新加坡暂避。报社业务,交由股东沈宝新负责,编务由总编辑梁小中负责。社评由梁小中、胡菊人负责。”并无王世瑜在内。可知其人好为“大言”,不可信了。
【注4】金林同居时,若真如刘国重所言是1966年,则林作为未成年人,恐怕要告诉其家人同居事宜才行。金林同居十年,那么又该如何评价林及其家人?显然,名誉受损害的不仅仅是金庸一人。




参考文献:
一、金庸传记
[1]桂冠工作室主创. 侠之大者 金庸评传[M]. 北京:中国社会出版社, 1994.10.
[2]费勇,钟晓毅编著. 金庸传奇[M]. 广州:广东人民出版社, 1995.01.
[3]冷夏著.文坛侠圣——金庸传[M].广州:广东人民出版社.1995.04.
[4]陈墨著. 武林文宗 金庸[M]. 济南:山东画报出版社, 1998.10.
[5]孙宜学著. 千古文坛侠圣梦 金庸传[M]. 北京:团结出版社, 2001.01.
[6]彭华,赵敬立著. 挥戈鲁阳 金庸传[M]. 南京:江苏文艺出版社, 2001.03.
[7]艾涛著. 金庸新传[M]. 济南:山东友谊出版社, 2002.01.
[8]费勇编著. 金庸全传[M]. 北京:华夏出版社, 2008.08.
[9]孔庆东著. 金庸评传[M]. 重庆:重庆出版社, 2008.11.
[10]杜雅萍著. 金庸传:书写侠义 笔战江湖[M]. 南京:江苏人民出版社, 2009.09.
[11]傅国涌著. 金庸传 修订版[M]. 杭州:浙江人民出版社, 2013.06.
[12]端木先生著. 江湖岁月飞,不胜一场醉 金庸传[M]. 哈尔滨:黑龙江教育出版社, 2014.06.
[13]何南著. 金庸传[M]. 北京:中国商业出版社, 2015.01.
[14]席圣文著. 金庸全传 一代武侠宗师的传奇人生[M]. 北京:中国商业出版社, 2017.03.
[15]上官圣泓著. 金庸传[M]. 北京:中国商业出版社, 2018.03.
[16]张建智著. 儒侠金庸传[M]. 北京:华文出版社, 2019.01.
[17]严晓星著. 金庸年谱简编[M]. 成都:四川文艺出版社, 2021.09.


二、金庸相关
[1]窦应泰著. 侠圣奇情 金庸的婚史与情恋[M]. 北京:台海出版社, 2005.01.
[2]张圭阳著. 金庸与《明报》[M]. 武汉:湖北人民出版社, 2007.09.
[3]蒋连根著. 江南有数人家 金庸和他的家人们[M]. 北京:人民日报出版社, 2014.01.
[4]沈西城著. 金庸逸事(第二版)[M]. 香港:银汇有限公司, 2019.02.
[5]沈西城著. 金庸往事[M]. 杭州:浙江文艺出版社, 2019.04.


三、其他资料
[1]司马安编著. 名人与他们生命中的女人[M]. 北京:中国致公出版社, 2005.10.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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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楼主| 发表于 2025-2-23 10:03 | 显示全部楼层
所以接下来,我们可以看了,如果今年一年内刘国重没有接到传票或律师函,那么可以认为刘国重的说法是正确的。
“金庸和未成年少女同居十年”,则金庸不仅是“渣男”,而且是“人渣”了。
如果刘国重接到传票或律师函,那他胡说八道也要付出应有的代价。估计以后就没这号人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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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在家园QQ群里分享了刘国重的《金庸评传》影印版。感兴趣的自己下载挑错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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